法官调查,王男(43岁)跟余女(36岁)婚后育有一名6岁幼子,王男远赴中国工作后,每月将10万(新台币)月薪,固定给付8万元给妻子供支付家庭生活费用,纵使她之后进入房仲已另有工作收入,为了弥补她独守空闺和照料家庭的辛劳,仍持续支付8万。
王男考量妈妈高龄,为便于照顾,去年8月间将母亲接至竹南住所同住,并在客厅及母亲房间安装监视器,以利观察情况。讵料,去年10月16日与儿子视讯通话时,意外自幼子口中得知,近期曾有一个「叔叔」常到家里与妈妈同睡。
数日后,王打开家中监视器,赫然发现妻子与一名「男子」、幼子一同返家画面,自此之后,便经常发现该「男子」至住处与妻子温存,更常在家中客厅,当著儿子面前亲吻、拥抱、爱抚等亲密举止,甚至在轿车行车纪录器中,听到二人有谈论打砲、陈唤妻子为老婆、互相倾诉爱意等对话内容,并前往汽车旅馆住宿。
后来,王男无预警冲回家,打开房门抓奸时,发现躺在床上的这名儿子口中的「叔叔」,竟然是不折不扣的女儿身,真实身分为陈姓女子(30岁)、平日UBER司机,只是蓄留短发、身形和举止像男生的女同志。王愤怒提出侵害配偶权诉讼,请求2人连带赔偿100万。
余女矢口否认有外遇,宣称跟陈女是自网路游戏中相识,并成为无话不谈的「闺密」,抱怨丈夫长期在中国工作,并独断将婆婆接往竹南住所生活,造成她下班需独自承担照顾孩子、伺候婆婆的压力。
余女指出,陈女基于好友情谊,空闲时陪伴、帮忙照顾孩子。至于监视器拍到亲密举动,余女推称,这是女性好友间常见的行为,包括牵手、拥抱、亲吻、甚至互抓胸部或同床共枕行为,「此乃我国社会常态,为女性间普遍之相处模式」。
至于互以老公、老婆相称,「我想吃你、打砲、好想你」等亲密语句,余女辩称:「这是女性密友间开玩笑、互亏,否认二人有超越闺密之不当交往关系。」
苗栗地方法院庭长宋国镇表示,法官认为衡诸社会常情,不论男性、女性间的同性普通好友,并无亲密、露骨言行的社交习惯,被告2人言行互动,已逾越同性普通朋友间正当社交礼仪行为。
同性间本得自由恋爱,更能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此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8号解释令保障。故被告以其等系同性为由,做为掩饰其等实为情侣之实,诚属狡辩卸责之词,显属不当。
宋国镇表示,法官认定余女与陈女有不正当之交往,更多次在幼子面前亲吻、拥抱,毫不节制避讳,显无虑及为人母应尽之教养责任,对该幼子之身心发展显有不当之影响,且破坏婚姻家庭圆满,且2人饰词卸责狡辩,毫无反省之意,对原告而言,无异是二次伤害。综合身分地位、职业、经济状况、原告之痛苦程度匪浅等一切情状,判准精神慰抚金20万元,2名被告已上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