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师约小模外拍 全裸但三点不露

这名50多岁的陈姓摄影师,在网路上见到1名业余模特儿大尺度的作品,认为对方的身材及肢体语言就是他想要表达的摄影意念,去年7月间透过脸书传讯息给对方,邀她拍摄大尺度的人体摄影,并表示会用花及微醺感来表达这次的拍摄主题,女模在听完陈男的想法后,答应对方的邀请,表示可以全裸,但不能露三点,陈男也同意,并请女模拍摄当天可以携伴陪同,2人因此敲定在8月8日傍晚到新北市新八里汽车旅馆拍摄。

摄影师要小模阴部夹花梗 还拿花梗遮第三点

拍摄当天,陈男先到花店买了鲜花、再到附近超商买酒,接著前往新八里汽车旅馆,小模则独自一人前往,由于约定不露三点,小模在陈男的引导下摆出几个姿势拍摄后,陈男就询问能不能把鲜花摆在她的私密处,以遮住最重要的第三点,小模同意后,陈男就把花放在她的外阴部上。

又拍了几张照片后,陈男要小模转过身趴著,再把鲜花放在她的臀部上,并请她用阴部夹住花梗,由于小模试了几次都夹不好,陈男就说让他来试试,小模同意后,陈男就把花乔好,拍摄花系列成品。

只是当花系列的成品拍完后,小模觉得当陈男在在的外阴部乔花的位置时,感觉对方用口水抹在她的外阴部,让她觉得外阴部有湿湿黏黏的感觉,越想越难过,一时无法控制情绪,放声大哭,陈男见状暂停拍摄,然后与小模沟通,前往浴缸拍摄其他花系列,等到拍完后,双方才离开旅馆。

事后小模越想越不舒服,觉得遭到陈男侵犯,向友人诉苦后,决定对陈男提出告诉,指控陈男藉调整姿势为由,多次借机抚摸她的乳头、臀部、肩膀、背部,另外还借口摆放拍摄用的花材为由触摸她的阴部,甚至还拿花梗戳,再用口水涂抹于她的外阴部,让她相当不舒服,涉犯《刑法》强制猥亵罪嫌。

摄影师不认猥亵 称口水吐花梗为润滑

陈男到案后否认小模的指控,辩称小模所有的姿势,都是他以口头或是自己摆好后要对方照作,只有在没有达到效果时,他才会进行调整,在调整前都一定会经对方同意才会动,他确实有调整姿势碰到小模的背、手、肩膀、臀部,但没有碰到小模的乳头。

对于鲜花摆设在阴部的问题,陈男则说,当时将花放到她的臀部上,有碰到她的臀部,再将花摆在她的外阴部上时,由于花梗很长,他有先与小模沟通,请她夹住花梗,因为没有夹住,他才会经她同意后处理,但没有拿花梗戳她的阴部。

另外他知道阴部很脆弱、要润滑,所以才将口水喷到花梗上再推花梗,绝无直接将口水涂在小模外阴部或碰到她的阴部,且当小模表示这样拍不舒服,他就停止动作,后来就去浴缸拍摄,且在浴缸拍摄时,就没有再碰过她了,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陈男也将当天拍摄的所有作品都做为呈堂证供。

检勘验照片 小模神情无异状

检察官检视双方的脸书讯息,确认当时一开始相约拍摄时,双方就约定好拍摄风格、尺度、并使用花材、全裸但三点不露及拍摄前小酌放松,且陈男也告知小模拍摄时可携伴陪同,且从陈男所提供的拍摄照片,可看出当天陈男拍摄女方穿著内衣及全裸但三点不露的情感照片,并使用鲜花放在小模的臀部及外阴部上,但从照片看来,小模的神情并无任何异状。

另外,依照内政部警察局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小模的内裤底检体虽有验出陈男的DNA,但这个结果也与陈男所说,有将口水涂抹在拍摄的花梗上,并放在小模阴部及臀部上的情形相符。

检:仅是认知落差 摄影师获不起诉

检察官认为,小模在拍摄前就已知道陈男所要表现的拍摄作品风格,对于陈男屡次指导动作时,触碰她的身体部位感到不适,但都没有即时反应,仍同意对方继续拍摄,即便是将所使用花材放在她的阴部及臀部时,虽感到不舒服,也没有立即反应,且当她表达不舒服后,继续拍浴缸系列照时,陈男再也没有碰触她,由此可见,双方可能在拍摄当日,就指导拍摄姿势、动作的方式,在认知上有所落差,沟通上有误会所致,依「罪证有疑,利归被告」的无罪推定法则,认为陈男犯罪嫌疑不足,因此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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