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曹姓男子去年(2021年)6月17日凌晨零时30分许,前往宜兰县罗东镇一家超商,拿走货架上的奶茶2罐、鳕鱼香丝1包,再到店内柜台向李姓女店员购买香烟2包,结帐时,他向女店员说要赊帐,遭到拒绝后,竟把这些商品一手抱走,快步冲出店外,李姓女店员立刻追出店外,把这些商品追回,并报警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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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男落网后否认抢夺犯行,辩称「我不是故意抢夺,我于案发前3天有施用安非他命,当时精神状态、神智有幻听、幻觉,有人在我耳朵旁边说可以把东西拿走,可以借走这些饮料、果汁」,还说「拿走之前跟店员说要用借的,我以为店员说好才拿走,店员就跑出来跟我说东西还我,我就把东西还给店员,我认为自己没有抢夺的行为」等。
不过因他落网后警询时称,是因为很多天没吃东西肚子饿,加上烟瘾又犯,店员结帐时跟店员说「明天在拿钱过去」被拒绝,趁店员不注意就把商品抢走,对于犯行,曹男说「我知道我错了,是因为当时心情不好,我认为我朋友抢我的东西,我也可以抢别人的东西」、「我知道去超商买东西,要付钱东西才是我的」。
曹男还辩称他有精神疾病,有就医纪录,经医院精神鉴定,曹确实罹患安非他命或其他中枢神经兴奋剂致使之妄想精神疾病,但他有至少10个月没就医,加上医院认为,没有直接证据判断是否已造成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有显著减损甚或缺乏,合议庭法官认为曹男在案发时精神状况与常人没有不同,所辩不可采。
合议庭认为,曹男所为,犯《刑法》抢夺罪,累犯,加上曹男过去曾有毒品前科,合议庭审酌曹男正值青壮,非无谋生能力,应循正轨赚取财物,却抢夺超商,不法牟取商店财物,造成商家权益受损,败坏社会治安,依抢夺罪判他8个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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