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决定选举投票日期、起止时间是中选会的职权,不是选举人或投票人有权请求的事项,因此吕姓民众声请「延长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时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资格要件不符。

另外,法官认为确诊者的病情发展、可能医疗天数及隔离结束时间无从预测,如果依照吕姓民众的请求,今天、昨天才确诊的民众如果也要求延长投票时间,将使投票日期继续延长5天以上,造成选举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

还有一种可能的现象是,中选会如果依照公告的投票时间结束后即时开票,确诊者将在已有开票结果情况下,延后投下自己的票,违反平等、无记名方式的投票原则,另一种疑虑是,若全国投票所都因此延迟开票,将延宕计票作业,选举结果无法即时公开,恐引发选举公正性疑虑与不安,显然违反重大公共利益。基于以上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吕姓民众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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