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服役已19年的毛姓士官长任职宪兵203指挥部彰化宪兵队,阶级为一等士官长,2019年10月30日清晨6时许休假外宿期间,遭警方拦检拒绝酒测,被裁罚18万元、吊销驾照,军方行政调查后,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等规定,核定毛男大过1次处分。毛男不服,先后向国防部申请权益保障、再审议、诉愿均被驳回,于是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对203宪指部提起行政诉讼。
毛姓士官长主张,国军相关法令主要系授权国防部规范现役军人营内生活的违纪违规事项,而非干预军人休假时的营外生活,宪指部对他的处分为任意扩张法令适用范围;「国军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直到2020年8月25日才将「拒绝酒测」行为纳入惩罚,原处分违反不溯及既往原则;且他任官迄今从未因交通违规而遭受惩处,宪指部直接以大过以上之处分进行评议,明显有违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则。
法官表示,原处分系依据《陆海空军惩罚法》第15条第14款的「其他违失行为」、《国军军风纪维护实施规定》第30点的「不遵交通规则」,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拒绝酒测的处罚规定,而该惩罚法的处罚行为还包括违法兼职兼差、斗殴、性侵害、性骚扰等,本来就没有营内、营外或休假、非休假的区别;另外,「拒绝酒测」虽在2020年才纳入,但军方系依「不遵交通规则」加以处分,也没有违反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官还说,本件惩罚评议会中,委员根据警方提供的密录器影片显示,毛姓士官长当时已向警方自承有饮酒情事却拒不接受酒测,显系心存侥幸欲脱免酒驾相关责任,身为资深士官长应有更深之守法意识,因此原处分并未违反比例原则,最后驳回毛姓士官长之诉。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