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林姓男子的祖父卧病在床,在家中由越南籍女看护照顾,林男父母白天会在家,晚上则由林男偶尔回家过夜。2020年7月10日晚间11时许,林男听到祖父在房间尖叫,于是前往房间查看,与看护一起安抚祖父入睡,女看护也在房间内另一张床睡著;林男见状,先以手抚摸看护胸部,再亲吻及胸部、嘴巴,看护惊醒后发现林男竟睡在旁边,立即打电话给仲介及移工庇护所,并向警方报案。
林男否认犯行,但警方采集相关检体送验,发现被害人胸罩右罩杯内层处(相对乳头位置)斑迹,验出的DNA与林男相符,左罩杯相同位置也混有林男DNA。检察官据此认定林男乘机猥亵罪犯行明确,依法将他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林男仍矢口否认,辩称家中盥洗衣物之洗衣篮及洗衣机共同,被害人衣物可能因此混到林男DNA。不过,法官向刑事局函询,其回函称同居者共同洗涤或皮肤、衣物接触残留的DNA通常很微量,但本案验出的DNA浓度偏高,共洗转移的可能性低。另外,被害人也说,案发前约1个月,林男也曾伸手摸她脖子。
法官认为,被害人前后供述一致且具体,若非亲身经历应无凭空想像编织被害过程的可能,事发至今迄未向林男求偿,应无甘冒诬告、伪证刑责诬陷林男的动机,审酌林男犯后态度不佳、未与被害人和解、无其他前科等情状,一审依乘机猥亵罪将他判刑10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