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曹男曾是小美的阿姨男友,当时曹男与小玲、小玲之子、小美 、小美母亲小华、小美的哥哥等人,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共同居住在在宜兰县冬山乡某处,即小美就读国小五年级上学期时,并于小美就读小学五年级下学期时搬到另一住处同住,而曹男从小美就读幼稚园即开始看她长大到9、 1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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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就读国中二年级上学期时,在学校联络簿曾提及「讨厌异性也不是没有原因,只是好像没有人能听我说而已」,经林姓班导追问后,小美以手写纸条记载「因为阿姨前男友之前对我做了很多不好的事,可能是以前还小,不懂的一些事,后来才发现这些是不好的事,当时真的很崩溃,我觉得我人生毁了」、「在这之后,我就特别讨厌异性,尤其是爸爸,尽管是安慰我而拍拍我的背,我也会很反感,我的人生就因为一个让人感到恶心的叔叔给毁了」经辅导追问后,发现小美疑有被性侵情况,立即通报社福及警政单位介入。
小美指控曹男曾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某日,在住处3楼厕所内,一手抓住小美之手臂,另一手抚摸小美肩膀、背部、胸部等方式, 对小美猥亵;2019年2月至同年7月间之某日,即小美就读国小五年级下学期,在小美新住处3楼厕所,把手伸进小美衣服内,抚摸小美腰部、背部、胸部,猥亵得逞;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某日,当时小美就读国小六年级上学期某日假日晚上,曹男称要外出购物,载著小美前往宜兰县某公园无障碍厕所内,掀开小美连身裙、胸罩,并脱掉小美安全裤、内裤后,以生殖器磨蹭小美下体,强制猥亵得逞。
小美说,当时曹男对她摸胸做出猥亵行为时,都是只有她一人在家,当时她在阿姨小玲房间,正在滑手机,曹男跑到房间,抓著她的手,把她带往3楼厕所,在该厕所内把手伸进衣服内,摸她背、腰、胸部,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家,摸的时间约2、3分钟,当时她有用脚踢曹男反抗,但曹男说「如果说出去,丢脸的是你」。
不过曹男到案后起初坦承犯行,之后却改口否认「完全没有碰到小美」;辩护律师则说,当时或许有触碰到肩膀,给她象征性的爱的抱抱,就赶紧叫小美出去厕所,没有对她猥亵,至于在公园厕所内对小美猥亵的事情也是子虚乌有。
曹男说案发时他都有喝点酒,只要他在房间内或客厅、等处,小美都会跑去找他,甚至讨抱,第一次只是纯粹抱,当时有跟小美说「不要跟妈妈说」,至于第二次,则是他正在上厕所时,小美跑去找他讨抱抱,当时确实有摸小美的肩膀、胸部、抱她。但法院审理时,曹男翻供,只坦承有抱小美,过程约1分钟,但没有猥亵行为。
由于小美指述的时间、地点及过程细节,都能清楚且具体描述,与曹男说法大致相同。另外,学校老师则说,事发前,小美害怕与人相处,特别是肢体接触,不喜欢别人靠近她或是肢体碰触,跟她近一点她会往后退。事情知道后,小美常请假,会觉得很烦,不喜欢人家问她这件事,社工师约时间来学校访视,她会刻意请假,不想说,在联络簿说不喜欢人家一直问她这件事,情绪比较容易烦躁生气等语。
因相关事证明确,加上有纸条、联络簿、社会处调查报告、访视记录表等纪录,合议庭认为小美说法可采,遭曹男强制猥亵情事应非虚构。至于曹男说法只是临讼卸责饰词。
合议庭认为,曹男犯《刑法》加重强制猥亵罪,所犯3次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猥亵行为,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审酌曹男为满足其性欲,利用小美年幼、未经人事且信任的心理,违背小美意愿,对她猥亵3次,造成小美成长过程心理上难以磨灭阴影,情绪多次陷于崩溃,亦使小美母亲小华、阿姨小玲等承受莫大的精神伤害,犯后否认部分犯行,表示愿意赔偿,合议庭裁定曹男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共3罪,各判处3年2个月、3年4个月、3年6个月,应执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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