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戴铭升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随意跨越的一条界线,否则就是对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因此TDR在未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情况下,就不能随意将刑事责任加诸在人民身上。
戴铭升指出,金管会过去虽一再主张TDR的核定,是依据财政部在民国76年所做成的(76)台财证(二)字第00900号,然当初76年900号函的发布背景与目的,其实是在「阻止、禁止外国有价证券进入台湾」,根本不是在作为《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核定的依据!
而且金管会主张TDR是民国76年900号函释中所指的「外国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但依照日本与美国文献,JDR与ADR各别是日本与美国「国内」的有价证券,由此法理逻辑可推知,TDR亦为本国有价证券,与金管会所述完全不符。
况且,若按照金管会对于民国76年900号函的解释,现今与未来所有来自外国的新型态金融商品,照理而言都属于「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有价证券」的范畴、且全部都已经在76年经过行政机关核定,但金管会如今碰到「虚拟货币」的问题,解释又急转弯,否认虚拟货币有经过政府核定,显然认定理由是前后矛盾不一致,而且有双重标准。
此外,戴铭升认为,《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明定,有价证券核定主体是行政机关,是立法保留给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由非行政机关去解释核定依据。
最后,戴铭升针对检察官的提问时指出,《证券交易法》上的刑责,其实是将行政处罚加重成刑事责任,但变成刑事责任后,就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可随意跨越的一条界线,否则就是对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也就是说,「在TDR未经主管机关核定的情况下,就不能随意将刑事责任加诸在人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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