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南高分院判决指出,去年4月29日凌晨零时55分,杨姓男子酒驾开车上国道3号,行经嘉义路段不明原因连续2次偏离车道擦撞内侧护栏后,斜停于内恻车道,人则抛摔出车外,横躺在中线车道上,黄女开车经过先撞上杨的车子,再辗压过后,赶忙下车摆放三角警示设施和开启警示灯光,没多久赖姓男子也开车辗压过,杨男伤重送医后不治。
检察官根据ETC纪录,认车祸当时,除了黄女与赖男通过该路段,还有7辆车子也经过,但都避开没有辗过杨男,因此认黄女与赖男未注意车前状况,所以依过失致死罪起诉两人。
一审法官审理时认为,黄女与赖男经过该路段,难以预料前方会有事故发生,在高速行驶加上现场没有灯光照明下,根本没法即时闪避,认为两人没有过失,判决无罪。检察官上诉,日前台南高分院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亦驳回请求,可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