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指出,7日深夜11时许获报,在宜兰市中山路三段与同庆街口3根号志灯杆倾倒,肇事车辆随即逃逸。由于号志灯杆倒地,影响往来交通,警方立即在现场进行交管疏导,并通知县府相关单位到场修复,同时调阅路口监视器画面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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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于今天凌晨0时30分许,透过路口监视器画面,追查到涉案车辆车牌,并通知车主45岁王姓男子到案说明。
王男到案后说,当时他开车沿宜兰市中山路3段北往南方向行驶,因载运农用机具,因车身过高不慎勾到电线,接连拉倒3根交通号志灯杆。警方对他进行酒测,并无酒精反应,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62条、29条开单告发。事故现场于今天凌晨2时20分损害的号志灯杆清除,交通恢复顺畅。
警方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1个月至3个月。同法第29条规定汽车装载时,装载货物超过规定之长度、宽度、高度,处汽车所有人3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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