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今年6月15日上午9时25分,被告李男搭乘台铁2133次区间车时,在车厢内意图供人观览,而基于公然猥亵之犯意,解下裤子拉链,露出下体。

李男在列车行驶沿途中,除进站时用衣服遮掩外,列车驶出车站后,他即掀开衣服,用右手自慰。

当时李男原本坐在被害女学生的斜对面,当列车行驶至花坛站与大村站之间,李男以手机打字的方式向被害女学生表示不是故意要对她做自慰猥亵的动作,希望她不要说出去,然李男随后又坐到被害女学生正对面,继续公然自慰。

被告男硕士生在火车车厢内公然猥亵。资料照片
被告男硕士生在火车车厢内公然猥亵。资料照片

被害女学生被李男吓得花容失色,当下感到厌恶及恐惧,并在惊魂甫定后,向铁路警察局台中分局员林派出所报案。

法官审理指出,被告李男在不特定得以共同见闻之火车内,不顾公众场所他人感受,公然裸露性器官手淫,其意图供人观览而使人心生厌恶之猥亵行为,已足造成公众之不适感。

且被告故意在被害女学生对面作此动作,致女学生遭受惊吓,所为显不足取,唯念及其犯后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佳,审酌后判处拘役40日,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