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施姓男子(39岁)今年2022年2月27日,晚间8时许在朋友家喝了5罐啤酒后,带著酒意开车上国道3号,于9时19分草屯交流道附近、遭到国道警察拦查,其呼气酒测值高达0.76毫克,已经超标触犯公共危险罪,警方当下需依法移置车辆。
但施男却借故拖延、不太配合警方移车,当警方正在确认车上物品时,他走到车后方开启车厢,竟拿出99公分长的武士刀(含刀鞘、刀刃长约73公分 ),而且还拔出刀鞘准备挥舞,一旁警方惊吓之余、立即围上前抢走武士刀,面对警方质疑,男子却辩称「要丢掉」等语。
男子胡乱来的行为遭到警方当场逮捕送办,检方认定施男触犯酒驾公共危险罪、妨害公务罪,以及违反《枪砲刀械弹药管制条例》第15条规定,于公共场所携带非法携带刀械,因此对施男提起公诉。
法官审理时认为,被告施男过去有酒驾前科,却未知所警惕再犯,其素行不佳,且又非法持武士刀对警务人员挥舞,危害警察勤务执行,情绪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欠佳 ,考量事后坦承不讳,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得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