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陈男当时驾车行驶至国道3南向5.6公里处,该路段限速90公里,陈男遭警方以雷射测速仪举发时速151公里,明显超速61公里,依法可罚缓8千元,并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陈男收到红单后,认为测速仪有落差值,所以自己有可能「仅」超速59公里,没有达到吊扣驾照的标准,因此不服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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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审理期间,根据台北市区监理所指出,该件违规地点前方900公尺处,就有设置前方有测速照相的警告标志,清晰完整足供辨识,且雷射测速仪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限内并无疑义。
法官认为,雷射测速仪已通过检测,举发违规时间在检测有效期间内,测得资料应属无误。另外,误差值是统计概数,无法认定每次测速都会发生误差,自不允许举发机关自行加减公差,国道警方以检定合格测速仪器测得其时速151公里,没有陈男所述的误差值问题,所以驳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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