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袁昱翔原任陆军步兵训练指挥部中士分队长(案发后已被军方撤职),今年3月18日休假晚上与友人在苗栗市KTV饮酒唱歌,19日凌晨5时许驾驶宾士车行经苗栗市中山路与民生街口的南苗市场前,以逾百公里的时速高速撞上行走的刘妇老妇。刘妇被撞飞2楼高、喷到约20公尺远落地,送医伤重不治。
袁男因害怕酒驾行为被查获,擅自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并于同日6时30分许,将肇事宾士车弃置在苗栗市英才路,拔下车牌后烧车灭证。由于苗栗警方案发前曾在KTV盘查袁男,得知他驾驶该辆宾士车,袁男接获警方通知,才在上午7时许由父亲陪同到案,酒测值达0.64毫克。
苗栗地院一审依酒驾致死、肇事逃逸等罪将袁男判刑7年,袁男提起上诉,辩称自己在案发后有回到现场观看救护车到场才离开,也有请友人之女友叫救护车,原审未考量他犯后态度良好,量刑过重。
不过,合议庭根据证人说法,认定袁男当时返回现场只摇下车窗看一下就离开,当时救护车尚未到场,而其友人以为袁男开玩笑,也没有请女友报警;另外,袁男在到案前已被警方锁定身分,不符自首要件,袁男也没有犯罪情状可悯恕的事由,因此驳回其上诉。仍可上诉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