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37岁的李姓男子,为了躲避当兵从23岁就出国念书,草屯镇公所于2017年时发现,李男至今未服兵役,因此向李男的户籍地寄发兵役通知书,并确实通知到他的父母,但李男却意图躲兵役,迟未返国。
南投县政府认定,草屯公所已完成催告作业,因此不再给予李男机会,将所有资料汇整后,移请南投地检署侦办。检方认定,李男违反《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3条7项规定,出境后届期未归,经催告仍未返国,导致未能接受征兵处理,因此对李男发布通缉。
李男躲了14年,终于在今年回到台湾,因为遭到通缉在案,因此在机场就向警方表达投案之意。检方认为,男子所为故意逃兵,虽然已经超过当兵年龄,仍将李男提起公诉。李男面临最高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审判时法官认为,被告李男明知服兵役是国民男子应尽的义务,却届期滞留国外不归,经兵役行政单位催告仍置之不理,妨害国家对于兵役事务之管理,破坏国家对于征兵制度执行之公平性,更损及我国潜在国防动员兵力。
考量李男犯后坦承不讳,并表示自己一时失虑才会误触法律,尚有悔意。因此给予上述徒刑,缓刑2年,但须向公库支付15万元、可上诉。根据《兵役法》第3条规定,年满37岁的李男,已达除役年龄,因此李男已逃兵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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