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曾姓男子与江姓男子因感情纠纷,双方约定去年9月4日凌晨2时许在台中市西屯区中平路与皇城街口谈判,曾男与友人张敦量、陈劲豪(玛莎拉蒂案同案被告)等6人,带著2支球棒前往赴约,江男一方则有4人,双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

此时,江男另名李姓友人开车前来助阵,被曾男、张敦量、陈劲豪等人共同持球棒砸车,其中一人还拿球棒伸入车内痛击李男,导致李男下颚骨断裂骨折,3颗大臼齿异位或阻生等伤害。

张敦量(左)至今仍羁押在台中看守所。资料照片
张敦量(左)至今仍羁押在台中看守所。资料照片

事后,双方人马仅受伤最重的李男,对张敦量等人提告伤害,其他人都未提出告诉。张以16万元和解,获李男撤回告诉,并请求法官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减轻其刑。

但法官认为,张敦量与被害人并不相识,仅因友人的细故纠纷就在街头斗殴,对社会秩序及社会安宁造成影响,没有减刑的理由,依妨害秩序罪将他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其他被告则另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