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虫把女童打到颅骨骨折竟谎称车祸
判决指出,39岁的毒虫陈威嘉2020年1月与彭女开始交往,2月14日开车载3岁女童外出,竟用不明物品把她打成颅骨穹窿骨折、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头皮撕裂伤,当时女童大量出血,陈男怕事迹败露带她就医,但谎称是车祸造成。
同年5月,陈男在彭女家以胶带把针绑在竹筷上,脱下女童裤子刺她大腿,女童嚎啕大哭,彭女家人听到来查看并斥喝陈男,但他根本不甩,几天后又因女童小便在裤子上,用木板狠揍她手脚,还故意用胶带缠绕她头部及眼睛数圈取乐。
变态虐童还喂毒致死
陈男凌虐女童的手法越来越变态,同年6月,他喝令女童「趴拱桥」,手脚贴地,臀部往上,身体呈倒V字型,3天后竟喂食安非他命及FM2毒品,害女童因呼吸功能抑制,窒息死亡。
埋尸深山 共犯良心不安写信自白
陈男伪装成女童溺死,联络彭女及蔡姓友人,用棉被包裹尸体装进透明塑胶袋,载到陈男叔叔家,塞在衣柜里,后来怕尸臭味遭察觉,在山区挖坑埋尸。
事发后,彭女不敢回家,四处躲藏,彭女母亲担心女儿及3岁外孙女是不是发生意外,报警寻人;而协助弃尸的蔡姓友人因为禁不起良心煎熬,写下自白书寄给警方,检警因而在南投山区找到已经腐化的女童尸骸。
一审判无期 二审判更轻
一审陈男被依共同遗弃尸体罪判刑1年10月、故意杀害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应执行无期徒刑。
陈男上诉后,二审台中高分院却将陈男虐童行径切割看待,分别以伤害罪论处3月至3年徒刑;另对喂毒部分,认定仅构成过失致死,从一重以非法方法使未成年人施用毒品罪判刑12年、7年6月,与遗弃尸体罪定合并执行刑为14年10月;得易服社会劳动的伤害罪则应执行7月。
最高法院未审酌毒虫行径构成凌虐致死
全案上诉最高法院后,合议庭认为,陈男从前年2月到6月,陆续把女童打到颅骨骨折,女童尿湿裤子就被体罚、还要她「趴拱桥」,持铁尺、鞋拔敲打她手脚,甚至喂食毒品等,这些行为已经构成凌虐并妨害儿童身心健全发育,甚至造成死亡,但是二审却将这些行为分开来看,分别以伤害及毒品罪论处,有违经验与论理法则,将此部分撤销发回。
另外陈男以胶带固定针在竹筷上射击女童,二审以证人说词不一等理由判陈男无罪。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未调查陈男是否假借嬉戏为由,行故意凌虐、伤害女童之实,而妨害女童身心发展,迳判无罪,也与经验法则有违。
最高法院审理后仅将陈男遗弃尸体罪判刑1年10月驳回上诉定谳。其他陈男犯行认有调查是否构成凌虐儿童致死必要,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