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苗栗县政府2020年3月办理敬老礼品采购案,逍遥购国际公司以1千万元得标,并依约于9月将产品「小麦桔梗杯」及「U型按摩枕」发放至各乡镇市公所,10月中旬通过县府验收。
不料,逍遥购公司10月底请款,县府却以验收完成后才发现厂商供应中国制产品为由,撤销验收合格,要求再次验收,并以产品不符规格,予以减价及扣除违约金共347万余元。厂商不服,对苗栗县府提告要求返还价金。
苗栗县政府抗辩说,该采购案的投标须知载明「不允许供应大陆地区标的」,且当时有6家厂商参与投标,提供的产品均为台湾制,可见投标须知载明「不允许供应大陆地区标的」为共识,逍遥购公司实无法推称不知情。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在调解时,也认为该件采购案应不允许供应中国大陆的产品。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县府若验收发现瑕疵,应要求厂商限期改善,但县府社会处承办人早在验收前3个月与厂商包装图档修改时,包装上就有「原产地:中国大陆」字样,但县府验收前后均未要求厂商改善。
此外,该产品除了是中国制以外,外观标示及保固均符合契约规定,县府也无法举证有其他的瑕疵,苗栗地院一审判决苗栗县府败诉,应给付厂商347万余元价金。苗栗县府提起上诉,也被台中高分院驳回,全案仍可上诉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