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简姓男子与被害女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去年4月3日凌晨女方提出分手,简男到她租屋处拿取个人物品,当天上午8时许,简男见被害人躺在住处床上熟睡,警将被害人捆绑。

被害人在睡梦中被简男举动惊醒,简男不以为意,还要求对方帮他口交,被害人拒绝,简男竟家淇压制强行脱掉衣物,不顾被害人挣扎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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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男供称当天系经过被害人口头同意和对方嘿咻,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交之犯行;并称当天做到一半她就突然反悔、拒绝,就说她不要再继续了,于是他就停下来了,但有射精在她体内;至于为何被害人得手被捆绑,简男则称,那是打闹嬉戏,且称未绑得很紧。

惟因被害人指证历历,桃园地院未采信简男的说词,以简男为满足一己之私欲,竟对被害人为本案强制性交之犯行,不尊重被害人的性自主权,造成其身心受创,犯后矢口否认,亦未与对方和解等判,判处3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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