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阿华于2021年8月透过交友软体「探探」,认识年仅15岁的少女小如,同年11月间骑机车载她到其住处,在房间内发生性行为。期间,阿华将手机放在书桌上开启录影功能,小如多次喊「不要录」、「关掉」,但阿华置之不理,拍摄2人的性交过程,档案还自动上传云端硬碟。
事后,小女将此事告知正在交往中的男友,男友找同伙约阿华到台中市南区重划区内的爱心桥谈判,发现阿华手机确实有与女友的性爱画面,怒持手机挥砸阿华头部。警方接获附近民众报案到场处理,厘清事件前因后果后,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将阿华移送法办。
阿华被控的「违反本人意愿使少年被拍摄、制造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罪」,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刑期至少7年起跳,他被检察官起诉后,吓得立即和小如和解,获得对方谅解,但因此罪为非告诉乃论罪,法官仍要依法审理。
阿华辩称与小如发生性行为、拍摄性交影片时,不知道她未满18岁;小如则称,未曾告诉阿华自己几岁或就读几年级,但她的LINE帐号主页有写出生年月日,阿华常以LINE和她通讯。
法官说,一般生活经验,交友初期互加LINE时应会先查看对方的个人页面,案发时2人已认识3个月,合理认定阿华与小如互加LINE好友,就已知悉小如的出生年月日,也没有其证据显示阿华主观上确信小如已满18岁。
法官审酌阿华并未使用暴力手段,且犯案时年仅18岁,年轻识浅,对于未成年保护之概念尚未成熟,即使处以最低法定刑仍嫌过重,于是以「犯罪情状显可悯恕」为由减轻其刑,一审将他判刑3年6个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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