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张男以月租方式入住埔里镇会馆,当时会馆业者告知,房间内禁止抽烟,但有抽烟习惯的张男却没有遵守,长期在房间内吸烟。而去年2021年9月21日晚间10时许,他又在房内抽烟,并将未熄灭的烟头,放置于床铺边缘。
随后,张男则离开到浴室上厕所,不料,烟头却点燃了床铺、床边浴巾及纸张等,过了17分钟张男室友进门,才发现床铺烧起来了,赶紧大喊「失火了」,张男才冲出厕所,将失火的物品丢进浴室,并用莲蓬头洒水熄灭。
而产生的烟雾造成火灾警报响起,也吓坏了其他房客,业者也赶紧冲往张男房间查看,才惊觉一根烟头,差点引发严重火灾,因此立即报警处置。警方侦讯时,张男称忘记香烟抽到一半,未放在烟杯。因此,检方依《刑法》第175条第3项失火烧毁他人物品,对张男提起公诉。
不过,法院审理时,张男却翻供办称,不清楚当时的失火原因,还表示当天没有抽烟等语。但法官认为,张男在检警侦讯时,笔录中有提到当时的状况,因此否认有抽烟的说法,明显是想脱罪,因此不可采信。
法官表示,被告明张男明知未熄灭香烟,应小心谨慎放置,却疏于注意,随意放置于易燃物旁边,才因此不慎引燃物品、酿成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且犯后未赔偿业者损失,所为实不足取,因此处以上述徒刑,可上诉。得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