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女主张,今年1月3日她到到高雄三民区宝雅分店购物,从二楼下楼梯时,因楼梯磁砖光滑且未设任何防滑措施,导致她滑倒,导致左膝肌腱断裂,她认为商场未对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空间,有违《消费者保护法》,要求宝雅赔偿她医疗费、工作损失、精神慰抚金等共150万元。
高雄地院勘验宝雅提出的监视器画面,发现孟女当时右手拿著货品,左手抱著另一个较大的货品,她左脚踩在离地面第2阶楼梯时,疑似支撑力不足呈现弯曲状态,身体重心失衡向右倾斜,右手因拿著货品也没法抓住楼梯扶手,因而跌坐在楼梯上,并不是楼梯太滑而产生脚底往前、往下滑的「滑倒」动作。
另外,当天她进入卖场爬楼梯时,缓步上楼,与一般成人正常行走姿态有别,也有疑似跛脚情形,虽然孟女否认腿部有任何不适,是她上班太累才行走缓慢;但法官认为以她当天行走的情形,应该可以认定腿部不适才导致跌倒,与卖场楼梯有无止滑贴、防滑沟等防护措施无因果关系,因此判她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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