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官表示,他们与杨女为邻居,双方曾因土地越界事件发生纠纷,杨女竟于去年10月间在自家房屋大门及南侧外墙2楼、1楼,分别装设3支监视器镜头,对著他家大门及庭院拍摄以监视其生活作息,严重侵害他们的隐私权,于是提起排除侵害之诉,要求杨女应拆除该3支监视器,并因造成他们精神痛苦,赔偿家中4名成员每人10万元,合计求偿40万元。
杨女则说,她家平日只有年迈双亲居住,且两造房屋紧邻,对方庭院均为矮墙,为防止宵小攀入门窗进入她家,基于防盗需求乃装设系争监视器,且该监视器只拍到对方堆放杂物的庭院,并无侵害原对方隐私权及居住安宁。
法官勘验杨女所装设3支监视器的位置,发现其中1支对著自家大门,没有拍到邻居住处,但另2支装在杨女家中2楼及1楼,拍摄角度由上至下,虽可拍到杨女南侧墙面2楼及1楼窗户,但也可拍到邻居家庭院全貌,近距离观览邻居在庭院聊天、运动、洗衣、晒衣的情景。
法官认为,邻居家中有围墙及门锁对外阻隔,可见平时已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他人窥视,但杨女未经邻居同意装设监视器,摄录范围包括邻居在庭院内的活动,已侵害邻居的隐私权及居住安宁人格法益,判决杨女应拆除该2支监视器,并赔偿邻居4人每人5千元,合计共赔偿2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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