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李进诚2006年3月11日凌晨在酒廊泄漏金融秘密、侦查秘密给林明达、陈俊吉,同月14日晚间11时许,又在该酒廊对记者高年亿泄漏有关劲永公司作假帐之事;同月15日下午在新北市板桥区金检局办公室,泄漏金融秘密、侦查秘密给高年亿,因而间接图利林明达、陈俊吉放空劲永公司股票,分别获利1543万余元、471万余元,不法利益合计2015万余元。

另外,李进诚于2015年5月16日在北市大安区某餐厅,将记载人头帐户「乃嘉」、「宝燕」、「明达」、「芸如」、「贾淇」、「蓬先」等姓名、券出张数、券入张数、市场百分比、排行名次字条的金融秘密、侦查秘密,泄漏给林明达,供他作为炒股参考资料,法官依据李男跟这些人碰面、聚会及放空、回补劲永股票的时序,认定李男泄密、图利。

更四审认为李进诚当时担任金检局局长,主管证券交易检查业务,维护国内金融交易秩序与保障投资大众权益,职司全国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检查重责,也曾担任高检署检察官,深知金融检查秘密及侦查秘密的重要性,竟因友人交情,连续泄漏金融秘密、侦查秘密,造成劲永股价下跌,社会大众对金检局也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影响投资人对股市信心及意愿、企业正常筹募资金管道,进而影响台湾经济发展,审酌此案诉讼程序历时17年,依《速审法》应减刑,因此今天改判李进诚4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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