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家住嘉义的官姓男子(18岁),透过交友软体「探探」,于2021年7月21日,认识了当时年仅15岁的少女,官男向少女要求见面获得同意,因此,于同年7月30日晚间骑机车从嘉义出发,于隔(31)日凌晨3时许抵达少女位于埔里的住家。

在少女的引领下,她偷偷带著官男进入2楼房间内,但官男的目的,却不只为了见面,他对少女提出帮忙口交的要求,少女最后勉为答应。少女的母亲起床发现气炸,

妈妈得知官男竟然对女儿做出这种猥亵行为,因此,带著女儿到警察局报案,并且带去医院检验,最后对官男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诉。

检警传唤官男时,对于犯行他坦承不讳,相关证词也与少女的笔录相符,因此检方讯后认为,官男涉嫌违反《刑法》第227条,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少女性交者,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罪证确凿,检方对官男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

南投法院认定官男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资料照
南投法院认定官男妨害性自主罪成立。资料照

法官审理时认为,被告官男已是成年人,明知少女年仅15岁,心智未臻成熟,竟因对性爱充满好奇,控制不住自己的血气方刚,做出猥亵行为,恐对少女人格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且未与少女家属达成和解,所为实属不该,考量犯后坦承犯行,因此处上述徒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