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于《周刊王》报导,一名陈姓菜鸟律师2022年11月到士林地检署开庭,却因当庭「抄笔记」被检察官改列《个资法》被告。全国律师联合会事后发表声明力挺陈姓律师,并指陈姓律师当天是「律师执行职务之正当范围」,谴责检察官将他签分被告,行为粗暴、妨碍律师执行职务及不当限制律师合法权限。
全联会的声明让由基层检察官组成的剑青检改炸锅,今发声明抨击,陈姓律师当天当庭抄录的内容是被告配偶的个资,全联会的声明却故意隐匿这项事实,并指陈姓律师是以告诉代理人的身分出庭,执行职务的职责应是提供事证,协助检察官追诉犯罪,虽陈姓律师声称是为了联系对方取得和解,但实务上若告诉代理人希望和解,应透过检察官、或当庭向被告表达,经检察官或被告同意,才是正确方式。
剑青检改质疑,若依照全联会的说法,岂不是日后所有告诉代理人都可擅自超录被告方面的任何个资和联系方式?并反问被告的辩护律师,日后若看到告诉代理人正在努力抄写自己当事人配偶的个资,也都认同配合吗?
剑青检改强调律师执行职务不可无限上纲,且陈姓律师虽是刚入行的律师,但也不能以年轻新进来推托,呼吁全国律师联合会不应包庇,更应纠正陈姓律师的行为,勿为一人毁全国。
以下为剑青检改声明全文:
近日报导陈姓律师以告诉代理人之姿,主动对某被告提起刑事告诉,竟在侦查庭未经检察官许可,且未经被告之同意,趁机偷偷抄下被告配偶个资和联络方式,当场遭查获,其行为严重违反律师伦理且有触法之虞,讵全国律师联合会前日发表声明,内容混淆视听,不思纠举移送调查,反而公然包庇,律师伦理不断沉沦,本会严予谴责,并声明如下:
一、按告诉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告诉,其「执行职务」之职责在提供事证,协助检察官追诉犯罪;绝非利用职务之便取得他人个资。
陈姓律师身为告诉代理人,其利用侦查庭人别询问之机会,偷偷抄录对方配偶个资及联络方式,声称为了联络对方和解,显已逾越告诉代理人之固有职责,非属「律师执行职务」之范围,不仅涉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更有违律师伦理规范。陈姓律师未思反省,直接搬出「律师执行职务」保护伞来推托卸责,不仅混淆视听,更有害于台湾律师伦理之提升。
二、「律师执行职务」能受执业保障,系以「合法正当执行职务」为前提。若系违法或不当,即应依法究办或移付惩戒。
陈姓律师或许不谙法律及律师伦理规范,为自己申辩情有可原,但全国律师联合会基于章程第三条应「砥砺律师之品德」、「落实律师自律自治」之宗旨,不思促进律师自律自治,竟公然混淆视听,一则故意隐去陈姓律师偷偷抄写对方配偶个资之事实,只说律师开庭抄录资讯当然合法,二则故意将「告诉代理律师」移花接木与「辩护律师」加以等同,把「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都滑坡挪给「告诉代理律师」享受,擅自诠释「告诉代理律师」得享有一切「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抄录权及笔记权等,不仅毫无法理依据,照其逻辑推演,甚至将告诉代理人分成律师和非律师两类,其明显不平等、不公平,甚且有害于被告隐私权至明。
三、实务运作上,告诉代理人如希望和解,本应透过检察官转达,或者当庭向被告表达,经检察官、被告或辩护律师同意后,互相交换联络方式,方为正确做法。
倘依照陈姓律师及全国律师联合会相挺之说法,日后是否所有告诉代理人均可擅自抄写被告方面的任何个资及联络方式?请问这是全国律师联合会的一致见解吗?还是说,只要有钱请律师提告的就可以公然抄写?没钱请律师的就不可以抄写?又,全国辩护律师们,看到告诉代理人正在努力抄写自己当事人配偶的个资,也都认同该声明而愿意完全配合是吗?日后检察官如果要制止告诉代理人擅自抄写个资,全国律师联合会还是坚持发声明指责检察官多管闲事吗?请问全国律师联合会追求的价值是甚么?
四、律师执行职务不可无限上纲,律师也难免会犯错或违反伦理。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诉讼程序和伦理规范,都是在一次一次事件中,加以检讨和改进,逐渐完善。实务界大部分律师同道都知道,在侦查庭能抄录的范围,以及与检察官和对造善意互动的模式。基于相互尊重,才能有效促进调查、迈向和解。陈姓律师纵然新进,但既然是国家考试及格,便应具备专业伦理之要求,不能以年轻新进来推托,更形塑新人被指责就是遭霸凌的委屈形象。年轻律师,更应以高度自律、严谨伦理自许,端正行事,刷新律师风气。
五、本会呼吁,全国律师联合会应重新审查本次事件,审酌告诉代理人之行为已明显有害于被告隐私权及资讯自决权,在被告个人资料遭无故搜集、滥用的当下,全国律师联合会不仅不该包庇,更应主动纠正陈姓律师之不当行为,大声捍卫被告之隐私权及个人资料之保障,如此才配得起贵会章程第3条「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及法律制度之革新、砥砺律师之品德、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落实律师自律自治」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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