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被告邱姓男子于去年2022年9月5日下午3时25分许,前往竹山镇某自助洗车店消费,看到有人遗留包包在店内,包内有钱包现金1300元、悠游卡、个人证件等,邱男见钱眼开,徒手拿走相关物品后离开,并且未报案占为己有。
不到5分钟时间,失主蔡姓女子才惊觉东西忘了拿,于3时30分回到现场,发现财物都被拿走,因此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调阅监视器后,认定是邱男所为,因此,警方事后将他拘提到案,但邱男却保持沉默、未发一语,因此,检方依相关证据,将邱男提起公诉。
男子触犯《刑法》第337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者,可处1万5千元以下罚金。法官审理时认为,被告侵占他人钱包,法治观念薄弱,且事后未赔偿被害者损失,所为实属不该,因此处以上述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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