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姓车主向法官表示,他在2021年6月16日以715万3千元,向中彰宾士公司购买1辆Mercedes Benz AMG GLE 63 S 4MATIC+ Coupé油电混合跑旅车,不料当天交车后,他开不到15分钟就发生擎不规则抖动、螺丝脱落等故障情形,后来又陆续发生仪表板异常、电控辅助转向系统出现异常、悬吊系统故障等多项瑕疵须进厂维修等情况。

傅姓车主说,经台湾汽修公会鉴定,认定该车「于行驶3367.8公里期间多次系统异常显示,且依目前纪录显示48V电系电瓶故障」,期间曾发生行驶中突然熄火故障,有造成危害驾驶人生命或健康之虞,且经送原厂检修3次未修复,因此请求依契约规定更换同型新车,或依民法规定解除契约、原厂返还购车款。

台中地院一审判决中彰宾士应返还715万车款给傅姓车主,图为中彰宾士台中南屯分公司。翻摄Google街景
台中地院一审判决中彰宾士应返还715万车款给傅姓车主,图为中彰宾士台中南屯分公司。翻摄Google街景

中彰宾士公司抗辩说,该车进厂维修原因多数为傅姓车主操作与驾驶体验不满意的主观感受,车主主张的瑕疵无法实际举证,而48V电瓶故障问题已于2021年9月因车辆无法启动拖吊入场时,完成更换锂电池,修复后就未发现车主所称之行驶中熄火致危害驾驶人安全的情况,此外,德国原厂回复该车并无抖动现象,该车款「著重不是驾驶舒适性,而是驾驶的操控性及速度感」。

法官检视双方契约,发现换车条件为「行驶中发生熄火故障,经送原厂检修3次而未修复」,以及「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驾驶人生命危险或身体健康之虞,经送原厂检修2次而未修复者」,但送修纪录中并无「行驶中发生熄火故障」之情形,而其他故障也没有造成「危害驾驶人生命危险或身体健康之虞」的情况下,
因此,傅姓车主要求换车并无依据。

与傅姓车主同款的宾士跑旅车。翻摄Mercedes-AMG
与傅姓车主同款的宾士跑旅车。翻摄Mercedes-AMG

不过,法官认为,该车确实发生因48V电系电瓶故障,而导致电力系统及系统间通讯协定讯号传输间有异常之情形,曾先后于2021年6月21日、6月29日、7月29日回原厂检修,检修后再度于同年9月28日无法启动,堪认该车缺乏新车应具备之价值、效用或品质。

法官还说,这些瑕疵导致车主无法依通常方式使用该车,而该车价值高达715万元,该些瑕疵对车主的损害,应大于解约对车商的损害,因此傅姓车主可依民法359条规定解除契约,一审判决车商应全数返还715.3万元购车款,还得加计利息。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