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法官须符3资格
今年元旦上路的国民法官制度,将大幅度改变刑事一审法院审判制度,直辖市、县市政府必须从年满23岁且在地方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满4个月以上的国民中,透过随机抽选并经选任程序,抽选出6名「国民法官」与3名法官一起审判,另抽出1到4名「备位国民法官」当候补。
遴选需经3关卡
至于遴选方式则分为3个阶段,在前1年的9月1日前,法院会估算隔年所需的国民法官人数,并通知辖区地方政府,第一阶段由地方政府从符合资格的国民中,「随机抽选」一定人数,制作成「备选国民法官初选名册」,提供给法院。
接著由地方法院组成的「审核小组」进一步审查,排除不具资格的人后,制作成「备选国民法官复选名册」,法院会寄送通知给列入「复选名册」的备选国民法官,告知明年有机会被抽选为国民法官。
当有适用国民参与审判案件发生时,会进入第二阶段,法院会从「国民法官复选名册」中随机抽选出「候选国民法官」,并在选任前30天寄送通知单、调查表、制度概要说明书等资料,通知到法院参加选任程序的时间,以及说明国民法官应注意相关事项,如权利、义务、违反义务的处罚等。
进行选任程序当天,法院、检察官、辩护人会依调查结果表,询问到庭的候选国民法官,排除不符条件或有权拒绝选任资格的人数,此外,辩护人与检察官也有权不检附理由,提出不选任国民法官的名单,最后才会随机抽选出6位国民法官,和3名职业法官一起审理案件,同时选出1至4位备位国民法官。
遇上6状况就淘汰
但并非人人都能成为国民法官,若符合以下6种状况之一,就不符合资格,会在筛选阶段就被剔除,包括现涉刑案未满一定期间或被褫夺公权者;心智状态不能或较难与他人沟通,而受法院监护或辅助宣告;未完成国民教育者;与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关系者;有事证难以公平审判的人等;具法、政、军、警等特殊职业背景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