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减刑理由是李男于高院审理时,已与死者王男的母亲达成和解,并已给付第一期70万元款项,不过,王母虽接受李男请求,帮忙向法官求情,表示她同意法院将李男改判4年徒刑,但高院不同意,因为李男被警察压制后,车上一名曾姓少年顶罪自称是肇事驾驶,但警察依现场情况,判断应该是李男开的车,因此李男并不构成他所主张的自首。

此外,高院认为李男有多次驾车违规纪录,竟又酒驾以时速近100公里高速,恣意驰骋在市区道路,严重影响其他用路人安全,显然对于法律有高度敌对意识。

高院认为李男从后方撞击王男所驾驶车辆,犯罪手段恶性重大,且事故发生后,他没有察看、救助王男,导致王男丧命,甚至一审国民法官讯问时,李男辩称「因为王男突然煞车,我闪避不及才会发生车祸」,试图将事故归究于被害人,不能仅因他支付了部分和解金,就从7年2月大幅减为4年徒刑,审酌后今改判李男5年6月徒刑。全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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