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指称,他与洪女口头约定性爱契约,期间自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每次都是洪女到他租屋处性交易,结束后他支付现金给洪女作为对价,但因交易次数频繁,后来他提议改为每月结算,为展现「诚意」,他于2021年9月1日签发100万元本票交给洪女作为担保。
他还主张双方签订这种性爱契约,是将性行为视作商品,以金钱来评价,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还有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603号判决要旨:「民法第72条所谓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乃指法律行为本身违反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而言。」
林男就这样搬出法律,强调洪女基于「无效」的性爱契约而持有本票,本票债权并不存在。
法官调阅洪女先前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获准强制执行的卷宗,其中有洪女当时提出的陈述书,说明本票的来龙去脉,确实提到她因为性爱契约而取得100万元本票,新北地院认为性爱契约违背善良风俗,这种契约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判决持有本票的洪女无权要求林男支付半毛钱。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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