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男子向法官表示,2011年间经由网路婚友社认识黄女,黄女声称未婚,与她交往不久即怀孕,隔年8月正式结婚并办理登记,但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监护权归他。
不料,黄女事后为了争取孩子的监护权,竟于2019年对他提出婚姻无效及离婚协议不存在之诉,声称她早在2003年就与另名简姓男子举办婚礼并生下1子,但一直未办理登记,由于当时制度为「仪式婚」,她与简男才是合法夫妻。
吴男还说,2021年5月3日,黄女找简男一起去户政事务所,办理2人在2003年结婚的婚姻登记,并旋即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还要求户政人员将她与吴男所生的孩子,推定为她与简男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生之子女,所幸他接获户政人员通知后,及时提出监护权文件才制止。
吴男不满黄女隐瞒已婚生子身分,和他交往、结婚生子,主张自己从2011年4月至同年6月,每月2次和黄女发生性行为,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离婚止,每月3次和黄女发生性行为,合计共发生108次性行为,以黄女侵害他的贞操权为由,向她求偿30万元。
黄女坦承曾于2003年与简男举办仪式婚,但辩称不知该仪式婚具有效力,但她2011年8月怀孕后就不曾与吴男发生过性行为。吴男则反驳说,当时2人年轻且新婚,不可能没有发生性行为。
法官认为,夫妻年纪及新婚与否,与是否发生性行为没有必然关系,吴男主张2012年7月至2016年1月与黄女有性行为,却提不出证据,难以认定他的贞操权被侵害;至于2011年8月黄女怀孕以前,纵使双方有发生性行为,但吴男迟至2021年9月才提告求偿,已逾《民法》规定的10年请求权时效,因此驳回吴男之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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