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释,因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有价证券之立法方式,采「有限列举、概括授权」之方式,也就是除了列举的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为《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外,新型金融商品必须经主管机关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核定为有价证券,才受该法规范。

虽然金管会向来主张76年900号公告已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然而,诸多法律学者专家纷纷以研讨会、发表文章等方式指出,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有价证券并未包括台湾存托凭证

因此,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核定,并非《证券交易法》之有价证券,不受《证券交易法》规范。

律师认为,正是因为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并非《证券交易法》之有价证券,《证券交易法》于民国101年1月4日修正时,「才」增订第165条之2规定,使台湾存托凭证可以「准」用《证券交易法》部分规定。

既然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依《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依照《刑法》第1条所明定之「罪刑法定主义」精神,台湾存托凭证即不受《证券交易法》规范,自然不能以《证券交易法》处罚人民。

律师批评,金管会却不愿正视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之问题,即时导正错误,仍一再坚称76年900号公告已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造成这些年以来,司法实务上有多起严重侵害人权之「冤案」。

律师举例,诸如有林英鸿因涉及于96年间炒作东亚科TDR,遭判刑3年4月定谳;邹官羽、刘旭章因涉及于100年间炒作新传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定谳;钟文智因涉及于99年间炒作联环TDR,遭判刑1年8月定谳;钟文智另因涉及于99年、100年间炒作明辉等6档TDR,遭判刑18年,目前系属二审审理中,尚未定谳。

法界指出,新任行政院院长陈建仁,曾担任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召集人,而委员会之任务包括人权政策之提倡与咨询、国际人权制度与立法之研究、国际人权交流事务之研议、提供总统其他人权议题相关咨询事项,陈建仁院长亦曾于担任副总统期间,于106年1月16日出席两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会议开幕式时表示,将让台湾成为亚洲最具指标之人权国家。

然金管会身为证券主管机关,却因自身疏失、怠惰,未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我国《证券交易法》上之有价证券,而立法及行政机关竟漠视此情存续,未正面积极修法,使台湾存托凭证之争议悬而未决,今后势必持续对司法裁判等各方面产生长远的影响与冲击,严重侵害人权及证券市场安定。

因此,律师等法界人士也呼吁,新任行政院院长陈建仁,应尽快修法,使台湾存托凭证法律地位得以明确,避免冤案丛生,并予以尚能救济的个案即时帮助,以落实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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