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向检警表示,2007年、2008年就读小学三年级期间,因长短脚问题到住家附近的国术馆,由蔡姓男子为她推拿,蔡男要她躺在诊疗床上,以毛巾盖在其下半身,却在推拿过程中趁机把手伸进其内裤内,将手放在她的下体长达10至15分钟后,才进行其他推拿动作,由于当时年幼,以为这是正常的,遂任由对方完成推拿。
被害人说,1个多星期后又在哥哥陪同下前往国术馆诊疗,趴在诊疗床上时,蔡男也将手伸入其内裤碰触下体,当时她感觉不舒服,也有感觉到痛,认为蔡男很变态,但因当时面朝下,只能往地下吐口水。
被害人直到14年后就读大学期间,在学校接触到性侵害之相关课程,在课堂上说出自己被性侵的过程,经学校老师通报社会局协助报警,才揭发蔡姓推拿师的犯行。
蔡男坦承曾为被害人推拿,但否认伸手抚摸其体,辩称与女大生一家关系融洽,女大生至本案国术馆接受治疗多达10次,且诊疗间为开放空间,绝无可能利用为她推拿的机会抚摸其下体。
不过,检方对蔡男及被害人进行测谎,被害人顺利通过,蔡男却呈现不实反应。法官认为,被害人前后供述一致,一家人与蔡男关系不错,并无诬陷对方的理由;此外,被害人是在课堂中揭露此事,并非对蔡男有所要求未果才提告,也无诬陷他的动机,且被害人被诊断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睡眠障碍等症状,也可做为佐证。
一审法官审酌蔡男犯后未与被害人和解,还当庭指称被害人可恶、如果被判刑要诅咒她等语,犯后态度不佳,依强制猥亵罪将蔡男判刑3年8月。蔡男不服,以测谎前因不甘受诬赖难以入睡,加上当天从彰化赶到台北,不熟悉环境又整日未进食,主张谎测结果不可信。
台中高分院认为,测谎虽不能采为有罪或无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但实务上并未完全否定其证据能力,蔡男接受测谎时自称受测前一日睡了6小时,自觉身体状况正常,也无饮酒亦无服用药物,事后又说测谎结果不可采信,并不允洽,最后驳回其上诉。仍可上诉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