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宋姓女子拥有硕士学位,2019年2月在健身房认识林姓男子,两人不顾各自已婚的身分,约在1年后发生性行为。林男的李姓妻子得知后,2020年9月找来丈夫、宋女在台中市太平区1家超商谈判,双方签下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大致为,林男、宋女约定即日起,不可再有任何联络(包含见面)以及以任何通讯方式(包含APP、电话、邮件…等),如有违反协议,林男不论是否与李女离婚,每年均赔偿李女150万元,宋女每联系林男1次则赔偿李女50万元。

不料,宋女签下协议书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至同年12月19日间,以打电话、传送简讯及通讯软体等方式共与林姓男子联系6次,内容包括询问李女是否怀孕、生产后情况、婴儿照顾等,甚至还假扮母亲传讯息给林男谎称自己寻短。李女认为宋女违反协议,依协议书约定每次联系林男应赔偿50万元,总共联系6次,向她求偿300万元。

宋女签下协议书后仍6度与李男联系,依协议书内容每联系1次赔偿50万元,遭李妻求偿300万元。示意图
宋女签下协议书后仍6度与李男联系,依协议书内容每联系1次赔偿50万元,遭李妻求偿300万元。示意图

宋女则辩称当时系于急迫、轻率、无经验、甚或被胁迫下,才签署该协议书,依民法规定请求撤销,另外,她在签下协议书后,担心李女将婚外情告知其配偶,遂以70万元与李女达成保密协议,事后她依约汇款,但李女却将此事告知其夫,因此要求李女归还70万元。

法官发现,双方签署协议书前曾电话联络,根据李女提供的电话录音,关于再次见面或联络违约金条款等约定,系由宋女主动提出,电话中也未见宋女遭到言词威胁,因此该协议书应属有效,宋女应依内容履行。

台中高分院驳方双方的上诉。资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驳方双方的上诉。资料照片

不过,法官认为李女要求的违约金额过高,也未区分违约程度,因此将宋女6次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分别酌减为20万元、10万元、15万元、5万元、25万元、25万元,合计为100万元,另应扣除宋女已给付的70万元,抵销后一审判决宋女应给付李女30万元。

李女、宋女对于一审判决均不服,双双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认定上诉无理由,均予以驳回。宋女不得再上诉,李女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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