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分析,争议源自于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本法所称有价证券,指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而金管会一贯主张台湾存托凭证属76年900号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钟案时,曾于去年12月9日传唤辅仁大学法律学系郭土木教授(前金管会法律事务处处长)到庭为法律鉴定,而郭土木教授同时兼具法律专家及证人身分,因为76年900号公告是由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负责处理,而当时郭土木教授正任职于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第二组。

郭土木庭上明确指出,76年900号公告系针对外国有价证券进行管制,并非针对台湾存托凭证行使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之核定权,而「募集与发行台湾存托凭证处理准则」(嗣更名为「外国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授权依据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嗣修改为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4项),亦非针对台湾存托凭证行使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规定之核定权。

郭土木更认为,台湾存托凭证在101年1月4日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65条之2前并无证券交易法之适用,增订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后,台湾存托凭证方准用证券交易法部分规定。

另外,前金管会主委陈冲也在前年9月17日邀集法界、产官学举行证券交易法研讨会时,认为基于法律明确性原则等,证券交易法应该要修法解决,确实检讨改进。

近期,金管会前主委陈冲、前金管会专门委员林国全教授受邀参与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及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于举办之「2022年焦点人权研讨会─有价证券的正名与人权保障」时,亦希望透过该次研讨会,促使主管机关正视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有价证券,作为未来证券交易法修法与法院判决之方向,借此提升人权保障。

律师指出,宪法第80条赋予法官依法审判之权,同时法官也有依法审判之义务,立法机关于制定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规定时,将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之核定权授权专属于主管机关,而主管机关向来主张以76年900号公告行使证券交易法第6条第1项之核定权,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则司法机关就只能对于76年900号公告核定范围是否含括台湾存托凭证做事实认定,不能逾越权限。

前金管会主委陈冲、前金管会专门委员林国全教授、前金管会法律事务处处长郭土木教授,均已指明台湾存托凭证未经主管机关核定为证券交易法之有价证券,司法机关自不得再恣意代主管机关创造核定台湾存托凭证为证券交易法有价证券之依据,否则不但沦为法官造法,更对人权造成莫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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