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这处位于苗栗县头份市的集合式住宅大楼,为增加收入,早在1999年就出租屋顶供电信业者架设基地台,后来因故在同大楼不同栋别迁移,2019年12月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遭多数住户投票反对设置;管委会不死心,2020年4月再度召开区权会,会中以投票方式通过多数决,决议在家天下大楼屋顶突出物架设基地台。管委会随即与中华、远传、台湾大哥大、台湾之、亚太等5家电信公司签约,在屋顶完成基地台工程。
投下反对票的顶楼古姓、黄姓2名住户,无力阻止管委会与电信业者签约,事后以该决议未经顶层住户同意,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为由,对中华电信等5家电信业者提起排除侵害之诉,要求他们拆除基地台。
5家电信业者代表出庭时均表示,该大楼共有9栋建物,基地台系设置在别栋建物,并非设置在古姓、黄姓所住的建物屋顶,且《电信法》仅规定设置基地台取得管委会同意即可,无须再取得顶层住户同意;此外,古姓住户曾同意将基地台迁到其他栋。
苗栗地院法官审理认为,基地台电波对人体损害在医学上尚无定论,容易造成住户恐惧,因此,《公寓大厦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时才会明定设置基地台除须经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外,也要取得顶层的区权人同意,不能依《电信法》主张由管委会同意即可,否则失去立法的意旨;此外,基地台设置的位置与古姓、黄姓住户均为同一住宅大楼,为全体住户共同使用,电信业者不能以设置在不同栋的屋顶置辩。
法官认定, 5大电信业者未经顶层住户同意就架设基地台,已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不过,由于古姓住户曾在区权会后同意只要基地台迁至其他栋,他就没有意见,法官认为他无权请求拆除基地台,予以驳回,但黄姓住户请求有理由,一审判决5大电信业者应拆除该大楼屋顶基地台,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