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这处位于苗栗县头份市的集合式住宅大楼,为增加收入,早在1999年就出租屋顶供电信业者架设基地台,后来因故在同大楼不同栋别迁移,2019年12月召开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遭多数住户投票反对设置;管委会不死心,2020年4月再度召开区权会,会中以投票方式通过多数决,决议在家天下大楼屋顶突出物架设基地台。管委会随即与中华、远传、台湾大哥大、台湾之、亚太等5家电信公司签约,在屋顶完成基地台工程。

投下反对票的顶楼古姓、黄姓2名住户,无力阻止管委会与电信业者签约,事后以该决议未经顶层住户同意,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为由,对中华电信等5家电信业者提起排除侵害之诉,要求他们拆除基地台。

5家电信业者代表出庭时均表示,该大楼共有9栋建物,基地台系设置在别栋建物,并非设置在古姓、黄姓所住的建物屋顶,且《电信法》仅规定设置基地台取得管委会同意即可,无须再取得顶层住户同意;此外,古姓住户曾同意将基地台迁到其他栋。

苗栗地院一审判中华电信等五大业者应拆除设置在这栋大楼的基地台。翻摄Google街景
苗栗地院一审判中华电信等五大业者应拆除设置在这栋大楼的基地台。翻摄Google街景

苗栗地院法官审理认为,基地台电波对人体损害在医学上尚无定论,容易造成住户恐惧,因此,《公寓大厦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时才会明定设置基地台除须经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外,也要取得顶层的区权人同意,不能依《电信法》主张由管委会同意即可,否则失去立法的意旨;此外,基地台设置的位置与古姓、黄姓住户均为同一住宅大楼,为全体住户共同使用,电信业者不能以设置在不同栋的屋顶置辩。

法官认定, 5大电信业者未经顶层住户同意就架设基地台,已违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不过,由于古姓住户曾在区权会后同意只要基地台迁至其他栋,他就没有意见,法官认为他无权请求拆除基地台,予以驳回,但黄姓住户请求有理由,一审判决5大电信业者应拆除该大楼屋顶基地台,可上诉。

电信业者辩称基地台设置位置与原告所住为不同栋,但不被法官采信。翻摄Google街景
电信业者辩称基地台设置位置与原告所住为不同栋,但不被法官采信。翻摄Google街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