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36条第2项的规定,「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或以他法,使儿童或少年被拍摄、制造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李男虽然躲过射后不理,但这个部分若法官也认定李男有罪的话,也必须要付出惨痛代价。

据了解,这名少女因为处在叛逆期,与家人的相处并不融洽,2021年底,她透过交友软体「探探」认识1名19岁、已在社会上工作的李姓男子,2人透过网路传情越来越甜蜜,少女甚至认定李男就是她的男友,当李男要她拍裸照传给他,她立即在家中脱光衣服拍了各种角度的照片满足李男,当李男要看她自慰,她也二话不说拍下一段影片传给他。

去年1月间,少女思念李男,趁著大人不在家时邀他到家中坐坐,李男在这次赴约后,就再也不与少女连系,少女为此闷闷不乐,甚至在家中情绪崩溃,母亲发现后追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少女才吞吞吐吐说李男到家中强暴她,最后在母亲陪同下前往警局报案。

李男到案后坦承有要少女拍私密照传给他,但对于被指控在到少女家中坐客时,有违反少女意愿与她发生性关系,辩称当天他到少女家坐坐时,因为快要上班了,在离开时他只有与她「KISS BYE」,2人并没有发生性关系。

就强制性交的部分,由于全案仅有少女1人的指诉,没有其他事证可以证明,因此认为李男罪嫌不足,处分不起诉,但是怂恿少女拍裸照及自慰影片传给他的部分,则认为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将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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