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江男与被害女店员不相识,却在民国112年1月9日凌晨1时许,先以借烟为由搭讪女店员,女店员向江男表示没有烟,江男即以凶狠眼神瞪她。
之后,江姓男子在同日中午12时许,以假借买衣服为由再度搭讪被害女店员,并表示「我蛮喜欢妳的,要不要当我女朋友」、「如果让我哭,我也会让妳哭,骗我的人不会有好下场」等言语骚扰、恐吓女店员,令女店员心生畏怖。
同日傍晚6时许,江男又以买衣服为由骚扰被害女店员,更趁著女店员打扫时,触碰女店员鞋子。同日深夜11时许,江男以买衣服为由,要女店员帮他结帐,且拒绝于店家打烊时间离去,店长随即报警处理,江男也当场遭到逮捕。
检察官认为,江男到案后虽坦承犯行,却违反女店员意愿,多次跟踪骚扰造成女店员心生畏怖,并影响女店员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依跟踪骚扰防制法的跟踪骚扰罪嫌,及刑法的恐吓危害安全罪嫌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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