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022年5月29日,黄姓民众以女儿及小孙子确诊新冠肺炎为由,请托施姓友人照顾其大孙子,施男同意后,隔天一大早就到黄某住处将其大孙子接回家,没想到,当天黄某与大孙子就确诊,事后,施男与同住的陈姓女友、孙子也陆续染疫。
施男认为黄姓友人明知其与大孙感染新冠肺炎尚在潜伏期,仍将其大孙交由他帮忙照顾,导致他与陈姓同居女友、孙子相继遭感染新冠肺炎,至今仍有后遗症,精神受有痛苦,他与陈女各向黄某求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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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姓民众抗辩说,施男当天来接其大孙时,大孙并无症状,他不知道大孙为新冠肺炎潜伏期,且新冠肺炎潜伏期为3至7日,施男等人事后确诊,不知是谁传染给谁。
法官认为,施男、陈女无法举证黄某明知其与大孙已染疫尚在潜伏期,仍将大孙交由施男照顾,且每个人体质、免疫力不同,不能因为黄某的女儿及小孙子已确诊,就认为他将大孙交付施男照顾的行为有「可归责性」。
此外,当时每天确诊人数高达7、8万人,病毒可能经由各种不同途径传染,施男、陈女无法证明体内病毒来自黄某或其大孙,一审判决施男、陈女败诉,黄某免赔。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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