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认定,参与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是为民意政治的体现,具有实现多元社会价值的功能,且就谢龙介指摘涉及不法部分,也属涉及公众事务领域的事项,因此对言论自由应为相当程度的退让。
北院合议庭认为,谢龙介的言论只是针对黄伟哲是否收贿、清廉政风与公众利益有关等可受公评所为评论,没有逾越合理范围,陈文禹指谢龙介侵害其名誉权没有理由,因此判决驳回。全案可上诉。
全案缘于,谢龙介与台南市议会国民党团议员去年6月底召开「贿款抓到了,请黄伟哲市长面对」记者会,指控黄伟哲及「陈姓律师」涉向灵骨塔业者索贿拿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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