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吴姓男子前年6月间与陈姓男子(已殁)共同谋议制造大麻,并招揽柯姓男子在同年6月底加入,承租桃园市龙潭区一处空地作为栽种大麻之农场,并陆续雇用逃逸失联移工等6人协助栽种。
期间由陈男(已殁)负责取得大麻种子,吴男提供资金、技术并负责农场内指挥及工作分配,柯男则负责农场内水电设备维修、搬运重物等粗重工作,6名移工则在农场内从事大麻植株浇水、翻土、除草、剪枝、干燥等工作,去年9月间将采收完成之大麻花、叶,风干制成可供施用之大麻烟草。吴男另将剪下之大麻叶浸泡在酒精中,使大麻成分溶出而制造大麻酊。
案经警方循线查获,查扣大麻活株4,218株、已采收大麻植株3大包(总毛重12,800公克)、大麻花含树枝1包(毛重2,000公克),已制成之大麻烟草共2大包(验前总净重1,051.41公克)、1小包(验前净重2.09公克),已制成之大麻酊11罐(验前总净重11,102.48公克)。
桃园地院审酌,吴、柯等8人均坦承犯行,然吴、柯2人均有正当之工作,却不以正途谋生,图以制造、贩售大麻谋利,栽种大麻数量甚钜,已制成大麻烟草及大麻酊亦不在少数,幸而为检警及时查获,始未流入社会。其2人所为,已创造极大社会毒害风险,依共同犯制造第二级毒品罪判处吴男11年、柯男9年有期徒刑,6名逃逸移工2年7月至2年10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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