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林鸿明在2005年间以人头购买集团旗下公司遭拍卖的不良债权,取得用于担保贷款的土地盖豪宅出售,海捞近5亿元入袋,被依违反《证交法》判刑8年定谳,这个部分林鸿明已在去年7月底入狱服刑。

林鸿明、林鸿道2兄弟的父亲为宏国集团创办人林堉琪、母亲是德霖技术学院董事长林谢罕见,宏泰集团董事长林堉璘与《自由时报》创办人林荣三则是他叔叔,因林家自新北三重、芦洲一带发迹,被称为三重帮。

全案起因于宏国集团于1995年至2000年间,陆续以以集团关系企业原林开发公司、宏冠建设公司、家全建设公司、正盟建设公司、宏全建设公司、和泰国际公司、益固建设公司、国邑建设公司、昌联租赁公司、南穗实业公司、国海公司、林三号国际发展公司,,以及宏国集团8名老臣,向集团旗下的中联信托公司贷款,且贷款多由宏国集团所持有的土地作为担保品,或是由林鸿道、林鸿明2兄弟担任连带保证人。

自2001年开始,许多借款因未能正常缴息,经中联信托列报为逾期放款的不良债权。当时金管会要求中联信托出售宏国集团不良债权应该以公开招标方式办理,且出售对象不得以宏国集团及其关系人,同应于买卖合约中明订买方不得与宏国集团与其关系人协商由其购回债权的限制条款,以及买方违反这个限制条款的责任。

事后,林鸿道、林鸿明2兄弟遭人检举明知金管会的规定,却将中联信托对宏国集团关联户的不良债权,以底价转手出售给2兄弟实质掌控的公司,借此取得担保债权的土地后,进行开发谋取暴利。

总计2兄弟利用此手法取得的不良债权案,分别为出售原林公司不良权案、出售宏冠公司等11户的不良债权案、出售国邑公司等9户不良债权案,以及出售林肯建设公司及昱庆实业公司等10户不良债权案,造成中联损失25亿2895万8000元。2兄弟、8名老臣及负责主导出售不良债权的中信托债管部经王添富等人,被控涉犯《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特别背信罪。

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林鸿道、林鸿明行为时并非是中联信托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不属于非常规交易或特别背信罪的行为主体。另外中联信托虽然未循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选择以公开标售、议价等方式处理本案不良债权,但依当时客观情况,配合政府「二五八」金融政策,及中联信托公司于2005年7月改制为银行,想依信托业法规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经营决策。 

再者,2兄弟出售4案的不良债权,并未致中联信托公司遭受重大损害,这4大案的不良债权最后回收率,均高于或相当于2004、2005年度金管会统计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回收率约23%。

另外,林鸿明虽然前案,也就是所谓的林三号案,被法院判决确定,也入狱服刑,但有罪的部分是针对林鸿明以他人名义向中联信托公司买入对林三号公司之不良债权及取得担保土地后,使林三号公司以不利益、不合营业常规方式移转土地给他人,足生损害于林三号公司;至于中联信托公司出售不良债权部分,该案法院并未认定中联信托公司受有财产上损害,亦未就整个交易过程为有罪的认定。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林鸿道、林鸿明等11人罪嫌不足,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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