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姓女律师向法官表示,她于2019年间使用台湾迪卡侬公司线上平台购物,因此在该平台上输入姓名、生日、手机、地址、电邮等个人资料,加入会员,不料,2022年5月18日接获诈骗集团来电,佯称迪卡侬的系统被骇,她的资料遭窜改为高级会员,会有低消扣款,如欲取消高级会员资格,需依指示操作网路银行,她因此陷于错误,依指示陆续汇出57万1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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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说,台湾迪卡侬未妥善保管会员的个人资料,早在同年5月2日,就有民众因会员个资外泄投诉媒体,但迪卡侬未即时查明并通知其他客户,才导致她被骗,因此请求台湾迪卡侬赔偿她被骗的全部金额及2万元的慰抚金,合计求偿59万1573元。
台湾迪卡侬则抗辩说,原告的个资并非从公司资料库泄漏,而是诈骗集团透过其他管道取得,公司有安全措施防止个资外泄,且在原告被骗之前,就于4月26日在官网发布反诈骗公告,并向会员发出提醒简讯及电子邮件。
台中地院法官向刑事局调阅资料,发现2022年1月至4月间,冒用台湾侬卡迪名义的诈骗案通报数为45件,但同年5月至9月爆增至540件,认定任女个资确实是从台湾迪卡侬公司泄漏,而该公司也未采行适当之安全措施,任女得向迪卡侬求偿她所请求的59万1573元。
不过,法官说,现今诈骗事件层出不穷,媒体多年来也有许多报导、分析,且刑事局在2022年4月25日至同年9月18日,连续将台湾迪卡侬列为「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类型之高风险卖场,而任女为硕士毕业、职业为律师,并曾承办诈骗集团之相关案件,为具有相当智识之成年人,纵未收到迪卡侬的提醒简讯或邮件,亦应有相当之警觉性。
法官还说,任女于该年5月18日接到诈欺集团来电后,并非没有时间上网求偿,却在长达约7个小时之内陆续汇款给诈骗集团,本身应负担90%的过失责任,台湾迪卡侬应负担10%之过失责任,一审判决台湾迪卡侬应赔偿任女5万9157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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