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凌虐人犯致死、伪造文书等罪合并判李振宾8年7个月、邱楷灯判5年3个月;4名担任杂役受刑人各判2年至3年2个月不等徒刑,其中5人判刑定谳,仅邱楷灯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上诉至最高法院撤销发回,伪造文书罪部分1年2个月罪刑定谳,高雄高分院今天更1审将涉凌虐人犯致死罪部分改判3年10个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高雄高分院判决指出,陈瑞卿民国108年10月17日下午5时17分以脚踹门发出声响,但李振宾竟逾越管教必要程度,与邱楷灯、受刑人杂役蒋秉益、刘子荣、黄冠富、萧明俊等人拘禁陈瑞卿,并联手以脚、徒手攻击他的腹部、头部,甚至将咖啡淋在头部肩膀。

邱楷灯等人将陈瑞卿带回舍房后,对陈瑞卿出现严重病灶,在舍房内哀号、呻吟置若罔闻,直到同天晚间10时20分许,陈瑞卿经急救无效不治死亡。

李振宾事后为隐匿上情,并未在日夜勤值勤人员联系簿、戒护科舍房日志、夜勤舍房值勤日志簿等公文书如实记载。之后更由蒋秉益代笔填写陈瑞卿「攻击他人,已有暴行之实」。

法官依邱楷灯等人审理时证述,并参酌事发当时相关监视器录影画面、法医鉴定报告,足认被害人陈瑞卿于事发当时确实遭拘禁,李振宾、蒋秉益曾攻击殴打陈瑞卿腹部,邱楷灯、刘子荣、黄冠富、萧明俊则在旁戒护、看管,6人均共同涉犯刑法第126条第2项凌虐人犯致死罪。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认为,李振宾、邱楷灯身为监狱管理人员,应符合管教目的,不应有粗暴、辱骂、甚至肢体暴力行为,但却施以违背人道凌虐行为,且李振宾、邱楷灯、蒋秉益事后更伪造文书隐瞒上情,审酌李振宾等6人犯后态度不佳,未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因此依凌虐人犯致死、伪造文书等罪判涉案6人3年10个月至10年6个月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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