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女告诉法官,她过去曾有一段婚姻,嫁给现任丈夫20年来,从未贪图他的钱财,但丈夫长期大量喝酒,每饮必醉,经常脱序演出,成为引水人之后渐渐瞧不起她,嫌弃她是离过婚的女人,不配当他的妻子,甚至当上月薪近百万元的引水人第一个月,就把原本由她保管的存折、金融卡拿走,2012年她发现丈夫嫖妓还将妓女照片储存在随身碟,愤而离家出走,丈夫自知理亏,支付她每月10万元生活费,汇款时注记为「家用」。

丈夫称汇钱是为「耳根清静」

但丈夫汇了5年后,就不再给钱,洪女表示自己只好向亲友借钱过日子,至今已负债千万元,因此声请法院作出裁定,命丈夫给付积欠的每月10万元生活费,直到2人离婚为止。

洪女丈夫出庭表示,引水工作危险又高压,妻子说他「天天酒醉」明显夸大不实,他曾因为换车之事与妻子意见不同,脱口说:「妳懂个屁啊。」并未谩骂或动粗,是妻子自己要离家的,对于一度每月汇款10万元给妻子,他否认是生活费,只是怕了妻子爱争吵,汇钱图个「耳根清静」,而且不是固定每个月都汇。

法官调阅洪女丈夫的汇款记录,发现他并非每笔汇款都注记「家用」,而且另有房贷、水电、瓦斯及管理费都是他付的,平均每月至少付出13万元,如果他承诺付给妻子每月10万元生活费,何须另外支付其他费用,重点是,妻子无法证明丈夫有约定、默示同意每月付10万,此案历经洪女2度抗告、最高法院废弃发回,基隆地院仍裁定驳回洪女的声请。除非裁定适用法规明显有错误,否则洪女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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