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强制性交的部分,高检署一度发回北检续查,但检察官调查后仍将洋男不起诉,台女不服再议,仍被高检署驳回。

据了解,这名年轻女子曾在国外留并教授中文,做风洋派,返台湾后时常流连外籍人士光顾的夜店。而加拿大籍的S男,因为来台后爱上台湾的风土人情,因此定居在台湾并教授英文,闲暇之余,S男会到夜店与友人相聚。2021年10月30日凌晨,女子在夜店遇到S男,2人聊完后互有好感并互留LINE,当天中午2人就相约一聚。

2人见面后一起前往台北市西门町一家餐厅用餐,结束后女子表示有点累想要找地方休息,S男因为就住在西门町附近,提议是否到他家中坐坐,女子答应后,还俏皮的说,她没有想要发生性关系,S男也微笑的回她没问题。

S男一回到家就去浴室洗澡,出来后发现女子光溜溜的躺在他的床上,决定用激情来回应女子的热情。

S男上床试探性的抚摸女子,见女子没有反对,想要进一步口交时,突然发现她的私密处有颗异物,老经验的他直觉可能是性病,立即抽手冲进浴室,清洗所有接触过的地方,女子则被激怒,认为她没有问题,且是S男主动碰她,碰了不做还嫌她,气得与他大吵一架,然后要S男让她洗澡,最后负气离开。

事后S男仍用LINE连系女子,好心提醒她「HPV」、「YOU HAVE THAT.CHECK WITH DOCTOR.」,女子见到讯息,有先解释她都有定期看医师,同时谢谢他的提醒,但之后话锋一转,提到「I ALSO WANT TO TELL U I ALREADY TELL U I DON'T WANT ANY TOUCH TODAY, ISN'T MY PROBLEM」 。

原本不再连络的2人,在一周后又在另一家夜店相遇,当时女子见到S男身边带著1名女性友人,恰巧两人认识,女子就将对方拉到一旁提醒她远离S男,因为S男曾经性侵她,这名女性友人回到S男身旁后,S男问她刚才和那名女子说了什么,女性友人本来不愿透露,但S男问,「是不是说我强奸她」,女性友人才说没错。

此时S男听到后觉得超不爽,就找女子理论,2人在夜店又吵了起来,女子越想越不甘心,认为S男竟然说她主动上床,为了维护自身的清白,指控1周前,双方说好不发生性关系,对方却诱骗她到住处,将她强压在床上指侵20分钟,事后又在夜店说她自己上床勾引他,还不让她走,并恐吓她不能乱说,否则会有不好的事发生,一口气提告强制性交、妨害名誉、强制罪及恐吓罪。

S男到案后坦承当天2人确实有说好不发生性关系,但女子主动脱光衣服上他床,他上床爱抚时,对方也没有拒绝,但当时他并没有指侵,因为在告诉人私密处有摸到异物,直觉是性病,立即停止,同时要她注意自己身体,去医院检查,2人还为此事爆发争执,至于在夜店,是因听到告诉人说他性侵,他才会找她解释,请她不要再乱说话,并无不法犯意。

检察官调查发现,女子并未在案发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一周后相遇爆发冲突才报警验伤,依照女子的指诉,S男将她压在床上,违背她的意愿指侵20分钟,但验伤报告却未发现有任何伤势,在综合研判后,采信S男的办词,认为S男罪证不足,处分不起诉。

女子不服提起再议,高检署认为强制性交的部分,有必要厘清一些事实,包括勘验女子的私密处是否真的有突起物,因此将全案发回北检续行侦查,至于妨害名誉、强制罪及恐吓罪的部分,则认为检察官已调查完备予以驳回。

女子就驳回的部分仍无法释怀,认为当天S男在夜店公开呛她「为什么跟朋友说被我性侵,不准跟别人说这件事,不然你会有问题」、「要找你算帐」,她不满当时S男身旁不仅有其他人,甚至还多次拉住她的手不让她离去,让她吓个半死,检察官却认为并无恐吓的犯意,侦查过于草率,因此委任律师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

不过合议庭认为,北检的不起诉处分及高检署的再议处分书,已就侦查卷内现存证据进行调查,也无其他积极具体确切证据,可以认定S男有诽谤、恐吓及妨害自由等犯嫌,且合议庭仔细检视侦查卷证后,认为不起诉处分或再议处分书并无违背经验、论理或刑事证据法则,因此认为声请无理由,予以驳回。

此外,强制性交的部分,台北地检署检察官依照高检署指示询问了相关证人,同时请告诉人到庭,由法医进行勘验,确认在私密处有颗不小的突起物,因此采信S男的辩解,当他见到突起物立即缩手,再加上验伤诊断书,记载告诉人全身均无明显外伤,处女膜仅有陈旧性疤痕,因此认为全案仅有告诉人单一指诉,再次将S男处分不起诉,女子不服再次提起再议,但高检署认为全案已调查完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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