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沈大祥因常年经办查缉载运私烟案件,知道若是案件为民众检举,即可依《烟酒管理法》第43条第2项规定订定的「检举或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奖励办法」,除查缉机关可向查获地的县市政府申领每案最高新台币600万元的查缉奖金外,检举人也可申领个案最高480万元的走私私烟检举奖金。且海巡署对于查缉走私烟案件检举人均以代号称呼,并由该案件承办人将真实年籍弥封附卷,仅有承办人、所属分队长、队长等少数人知悉。

另外,海巡署就发放检举奖金的程序,虽然有订立「海岸巡防机关奖励民众提供犯罪线索协助破案实施要点」,对于民众不论以何种方式提供线索,均应立即受理、详实记录(检举笔录、检举人真实年籍对照表等),未经制作检举笔录不得申领发放奖金,且发放检举奖金时应核对检举人身分。

由于海巡查缉实务上可能便宜行事,不一定落实核对,沈大祥知悉这个漏洞便心生贪念,找人头充当检举人,并制作不实检举笔录,诈领检举奖金,自2009年开始到2002年止,分别透过「林春福(财胜发号)」、「方政锋(南海六六号)」、「尤世同(金峰号)」、「薛清辉(龟山仓库)」、「吴明炀(大寅一号)」、「张松发(联胜发号)」、「陈英雄(丰泷号)」的走私案,诈得729万7487元。

2002年5月间,沈大祥得知进通九号将走私私烟,找A人头制作不实的检举笔录,同年5月20日,宜兰查缉队在宜兰县苏澳镇南方澳渔港查获进通九号走私,2004年准备要发放检举奖金时,此时沈大祥已经退伍,接受的承办人员打电话连络沈大祥,询问检举人是谁,沈竟然搞错,说检举人是B,当B前往领取奖金时,承办人依规定拆封进通九号检举笔录与年籍对照表进行核对,发现当年沈大祥制作的年籍对照表是A,觉得有异立即停发,最后才查出这个弊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大祥犯下《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诈取财务罪共7罪,以及1个伪造文书罪,总计应执行有期徒刑30年定谳,台北地检署今天传唤沈大祥到案,沈在亲友陪同下前往北检报到,并在中午搭上囚车入狱服刑,而当沈大祥报到时,2名亲友见到有媒体在拍摄时,还与记者起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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