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告诉法官,2017年7月15日晚间10时许,黄男开车载她到北市迎风河滨公园停车场,要她到车子后座帮忙按摩,她以为只是按摩,没想到黄男突然把她强压在座椅上,她吓坏了试图挣脱但推不开黄男,然后丝袜、内裤被黄男硬是脱掉,接著就在后座被他性侵。

 

 

辩称OL主动帮忙按摩

对于OL的指控,黄男喊冤说:「是她主动说要帮我按摩,我们在后座有肢体碰触,但我没有碰到她的性器官或胸部,更没有强制性交。」

不过,OL在案发后曾与黄男通电话并录音,她提出长度为1分41秒的录音档给法官当证据,黄男在电话中说:「没有在妳里面射精。」、「抱歉。」、「发生这个事情。」、「我觉得我不对。」此外,OL拿出双方于2022年1月签立的和解书给法官看,主张黄男当时表示愿意赔偿,她随即具状向检方撤回性侵告诉,黄男若没性侵,怎么会在电话中讲到「射精、抱歉」,甚至还同意赔钱和解。

 

 

 

法官:愿赔钱和解不等于承认性侵

但法官认为黄男虽然说到:「没有在妳里面射精。」这句话也确实与与性行为相关,但性交不等同性侵,由于OL提出的录音档欠缺2人前后交谈的内容,听不出来黄男说「射精、抱歉」是指性侵,至于黄男曾经签下同意赔偿的和解书,也不能证明他性侵,因为一般人为避免打官司,可能选择息事宁人、花钱消灾或道歉,这种情况在法院里并非罕见,对黄男而言,他或许自知在车上确实有跟OL合意嘿咻,在这种情况下挨告性侵,可能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所以决定赔钱和解,也就是说,光凭电话录音的只字片语与和解书,都不足以证明黄男性侵。

另外,在法律程序而言,本案源头是OL先向台北地检署控告黄男性侵,检察官不起诉后,她向高等检察署声请再议,但高检署还是认为性侵事证不足,驳回再议,OL不满再议被驳回,于是请求法院裁准性侵案由法院来审判,这就是所谓的「声请交付审判」,但法院如果裁准交付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法官审理时只能针对检方侦查期间已经显现的资料进行调查,但OL向法院提出的电话录音事证,先前她并没有提交给检方,这样的事证在法院审查是否裁准交付审判时,其实并不在调查范围内。

基于上述理由,台北地院裁定驳回OL提起的交付审判声请,OL不得抗告,也就是说,黄男已从性侵案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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